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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规充电起火致1人死亡,车主被判刑4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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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引发火灾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2022年10月20日下午,和平区康定路8号突发火灾,消防部门紧急调派3个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火灾造成1人死亡及多户生活用品、电器等损毁。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文违规在该场所疏散通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充电过程中,电瓶发生故障导致热失控引燃自身及附近可燃物,致使火势的扩大蔓延,最终造成1人死亡及10万余元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文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失火罪,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据《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消防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畅通协作渠道,将案件线索顺利移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某文拒不配合,多次翻供,企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公安机关与消防部门通力协作,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验,周密完成调查取证。在如山铁证面前,李某文最终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12月7日,经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李某文实施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明知电动车电瓶不能在疏散通道内充电,及在疏散通道内充电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仍为电瓶充电,最终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及10万余元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作为近年来消防违法领域的首起失火罪案件,从火灾调查、证据收集、移送衔接、诉讼审理各环节打板起样,为基层办理消防领域行刑衔接案件提供了实践指引,畅通了经验路径,有力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该案因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引发,社会危害严重,教训惨痛,发人深省。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进入电梯轿厢的行为屡禁不止,电动车起火的案例时有发生。血淋淋的案例告诉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心存侥幸,害人害己,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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