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职业健康安全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害因素,职业病已成为威胁劳动者健康的隐形“杀手”。2025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3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此期间,宁夏医学会为增强公众对职业病的认知,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精心整理了一系列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核心知识,为公众全面解析职业病防治相关问题,助力筑牢职业健康防线,让每一位奋斗在岗位上的劳动者都能远离职业病困扰,享受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一、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三、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2025年8月1日前:共计十大类132种。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25年8月1日后:调整为十二大类135种。详见《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新《目录》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²· 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456种:
五、职业病属于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七、什么是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诊断的过程。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