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11年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公司)报告,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17日,北海分局再次接到报告,C平台及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根据鉴定,确认溢油源自蓬莱19-3油田。接到报告后,国家海洋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目前溢油已得到基本控制。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说:“B平台采取减压措施后,溢油于6月19日基本得到控制;C平台采取水泥封井措施后,溢油于6月21日基本得到控制。截止到7月4日,除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外,海面已无明显漂油。”
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分析,B平台海底溢油类型在中国尚属首次发现,其原因仍需进行深入分析。C平台则是在钻井过程中发生井漏、侧漏,从而导致了溢油。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表示,由于海上溢油的监测调查需要很多技术手段作为支撑,但因目前的技术条件所限,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准确的结论。
据了解,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该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李晓明表示,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此次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监测评价工作,本次溢油在该油田及其周边海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损害。1
李晓明说:“国家海洋局通过卫星、航空遥感、船舶监视等手段,对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为中心的海域4600多平米的海域进行了溢油监测,截止7月4日,已基本完成了溢油影响范围、溢油对海水水质、沉积物影响评价等工作。
目前,中国海监执法部门已对康菲公司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调查,据悉,康菲公司将被处以最高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康菲石油是一家全球著名的国际一体化能源公司,也是全美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加工和营销,以及化工和塑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蓬莱19-3是迄今为止中国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
渤海漏油事件回顾6月4日: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
6月17日: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
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承认发生渗漏,但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中海油称原油泄漏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已基本处理完毕。
7月5日:国家海洋局称事故已得到控制,溢油污染840平方公里,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
7月14日: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约205吨。2
8月3日,渤海天津海域汉沽蔡家堡一带发现一处溢油带,漂浮在距离岸域2海里的海面上。但目前还不能确定该处漏油是否来自蓬莱19-3油田。
7月27日:河北唐山市海洋局在丰南近岸海域发现黑色油污块群漂浮带。但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对油样进行油指纹鉴定分析,结果均为燃料油,与蓬莱19-3油田无关。
7月中旬,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和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发现少量油污颗粒,经鉴定均来自蓬莱19-3油田。
重质原油沉在海底,短期内在海面上清油是清不掉的。
重质原油随着海流和风浪可能逐渐被冲到海岸,因此这一污染会长期影响渤海。
这次漏油中有很多是重质原油,开始可能在水下,如果不刻意到水下清理,就可能遗漏。
影响已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李晓明表示,“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这个区域的水质在溢油前是一类。也就是说,因为溢油,这些一类水质的海水在一夜之间变成了劣四类。”
监测显示,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国家海洋局认为,“本次溢油在该油田及其周边海域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
处理方法对溢油事件立案调查。
据介绍,目前该油田的平台已经全部停止作业,也停止了注水和岩屑回注。溢油点区域已经设置了类似墨西哥湾事故中用的大罩子,盖住事故点阻止溢油。同时,周边还设置了围油栏。
李晓明还表示,目前,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此次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监测评价工作。中国海监执法部门已对康菲公司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审理国家海洋局网站16日公布《关于公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构的公告》。公告称,将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以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主、3至4家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法律服务团队,代理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诉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一案。
国家海洋局称,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为切实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责,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公告称,应聘的法律服务机构将承担7项职责。其中包括,从法律层面指导此案的证据收集,负责调查责任方的资质、主体资格、资产状况,审查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负责在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评估报告等的前提下,代表委托方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主张等。
公告称,应聘机构应具备11项资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
应具有涉海案件的代理经验,近5年代理的涉海案件胜诉率不低于80%;
应聘机构应拥有从事环境、资源索赔案件的专业律师和办理海洋类案件的专业律师;
应聘机构能提供符合国家财税法规要求的正式发票等。
环保组织要求道歉要求中海油、康菲石油尽快向公众公布事故详情,并就环境污染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此外还对直接责任方康菲石油的瞒报表示“抗议”。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等11家环保组织发公开信
索赔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分局多位人士15日向《经济参考报》独家透露“溢油类型在国内属于首例”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正逐步由海上清污阶段转向对中海油-康菲的追责索赔阶段“近日将有重大政策出台”。3
“即便不考虑沿海养殖场的渔业损失以及受污染海滨浴场的旅游业损失,仅就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而言,国家海洋局将发起上亿元的索赔计划,随着污染范围的逐步扩大,索赔额度也可能逐步提高。”上述人士中的一位称,“目前正处在与中海油与康菲中国的沟通阶段,究竟是法律诉讼或者庭外调解,尚未最终确定。”
“上述索赔金额是比照最近10年发生在国内的‘天津塔斯曼海轮相撞漏油’和‘大连中石油7·16爆炸漏油’等事件得出的初步结论,不可能只处以最高二十万的罚款。”上述人士也承认,不应该对最终理赔金额期望太高,中国不可能像发生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美国一样采取“惩罚性赔偿机制”,迫使责任方英国石油向美国受影响居民提供200亿美元的赔偿。
上述人士还称,如果走的是法律诉讼的路子,尽管在海洋环保领域有“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的支持,也就是从“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变为“被告方须证明自己免责”,但如果国家海洋局在证据上稍有闪失,甚至连诉讼请求都不能获得通过“比如海水样本在几时几分在哪个经度和纬度的海域抽取,为什么抽取这里的而不抽取那里的,这里面的要求非常非常高。”该人士称。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但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曾向本报表示,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已完成,该条例作为国务院级别的法规,将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定义、主体、流程以及权责划分等进行细化。
上述多位专家和官员都提及“天津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该案被视为中国第一起由政府出面、运用本土法律成功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案例。2002年,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渤海海域碰撞,前者所载大量原油泄漏。天津市海洋局向肇事油轮索赔9479.25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索赔1784.8万元。
然而,上述海洋局人士承认,天津市有关部门耗时7年,花费了600多万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费用和80多万元的诉讼费用,却仅在庭外的调解协议中,获赔数百万元的调查费用。“不要说生态修复,连天津市花的钱都收不回来”但该人士称,“此举也迫使应诉方按照将近2000元人民币/小时的标准请大律师,而由众多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团耗费甚巨,应该说对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在此次溢油事故初期,中海油以非作业方为由,向本报表示“未掌握康菲中国的第一手情况”,并否定国家海洋局“推迟1个月公布事故”的说法,而国家海洋局近期多次高调批评的矛头也仅指向康菲中国。但中海油因在肇事公司中持有51%的权益,被斥为“推脱责任”。
对此,中海油相关人士向《经济参考报》回应称,中海油并未与康菲中国成立合资公司,上述51%的权益的持有也不等于控股。
获悉,长期以来,中海油在海域开采区块一般都和国外公司进行合作,双方权益一般为中海油占51%,外方占49%,开采生产出的石油由双方按照权益来分成。国家海洋局海洋法专家刘家沂表示,国家海洋局只负责要求作业方按时、足额交纳赔偿款项,至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谁来理赔、怎么分摊,“是人家的事情”。
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向《经济参考报》表示,“这次既不是油轮溢油,也不是岸上管道溢油,甚至也不是传统的海上开采平台溢油,而是溢油点很难掌握的海底地层裂缝溢油,在我国属于首例,给堵漏、清污造成极大困难。”
崔文林称,此次溢油事故会给渤海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现在食用渤海湾海产品一两天还不碍事,因为海洋较其他水体具有更强的自净和稀释能力,但如果海洋污染程度不加控制甚至持续恶化,当地海产品致癌、致畸变、致突变的‘三致’可能性就会激增,这一点非常值得警惕。”崔文林称。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一位官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尽快建立海上溢油事故的联合处置机制,由交通部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国家海洋局和生产方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劳动;二是尽快建立海上溢油应急响应基金,油企每生产一桶油应计提一定比例的款项进入国家专项账号,以避免海洋主管部门斥资为排污企业“兜底”,或者外资排污油轮交担保金后“跑掉;三是尽快建立海上溢油的法律法规,当前作为索赔依据的行业技术标准约束力差,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过于笼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