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释义
即有可能犯罪的人。
详细来说,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即表明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可能性,便被称之为“虞犯”。所谓“虞”的含义,不是指一般的、抽象的犯罪概念,而是具有或然性的、具体的含义,有具体行为标准可资参考才能符合虞犯的概念。“虞”字之文义解释,在我国最早的辞书《尔雅·释言》中即有:“虞,度也。”即“预料”、“忖度”之含义;另还有“忧虑”、“忧患”之义。《左传·昭公四年》:“君若苟无四方之虞?”可以理解为“担心之义。日本《广辞苑》、《汉和辞典》对“虞“字解释为“担心”、“忧虑”之义,此仍符合中国古代汉字文义之本义2。
少年犯罪简述
少年犯罪的严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青少年犯罪数量快速上升
1980年,大陆地区的青少年犯罪数为36万(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一25岁法律意义的成人犯罪),占所有社会犯罪的61.2%,其中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为12万。到了1995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升至82万多人。15年间增长了127%,未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增长了41%。每万名青少年犯罪人数由14.9人升至24.4人。
2、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成人化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除了在青少年犯罪总量和犯罪率上升外,还表现在14一18岁成为初次犯罪的高发年龄段。据调查,大陆地区青少年初次违法的高发年龄为12一17岁,重新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6一22岁。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的平均年龄80年代约为16岁,90年代已提前至14岁。一些人从11一12岁时就开始染有劣迹,而且不满14岁少年儿童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出现迅猛增长的势头。
与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相反,两岸青少年犯罪的手段却日益成人化。一方面表现为作案手段成熟、预谋性强,善于利用先进工具和精于掩饰痕迹:另一方面表现在暴力犯罪和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增多3。
虞犯少年的行为、发现与保护机制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
根据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少年若发生行为类型之一或全部,根据其自身的性格及生活环境所致,则可以预测其将来有发生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之虞。
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项第3款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以列举和归纳的方式阐述了其涵义:(1)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2)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4)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2。
虞犯少年的具体表现形式更为丰富多彩,根据其统计数据,虞犯少年的行为可以从5个到7个方面进行说明:(1)离家出走行为;(2)不良交友行为;(3)不纯异性交游行为;(4)怠学行为;(5)不健康娱乐行为;(6)夜游行为;(7)其他2。我国规定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范围更加宽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夜不归宿九种不良行为。”
另有一说法为:(1)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者;(2)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3)经常逃学逃家者;(4)参加不良少年组织者;(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者;(6)有违警习性或经常於深夜在外游荡者;(7)吸食或施打烟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8)人格有严重缺陷者。
虞犯少年的发现
对于虞犯少年的发现途径,日本《少年法》也有具体规定,第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治安警察作为主要的发现者。当他们发现了应该交由家庭裁判所审判的少年,应该立即通知家庭裁判所;也可以先通知儿童商谈所。第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也具有同样的职责。第三,检察官,司法警员,都、道、府、县的知事,或儿童商谈所的所长发现了虞犯少年,凡是符合年龄条件的,家庭裁判所都可以直接进行受理并进入司法程序2。
虞犯少年的保护机制
少年法院是综合性少年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范畴。少年法庭作为少年司法标志性机构及少年保护的司法后盾 其建立有利于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进一步规范少年司法制度 促进少年案件办理进一步专业化 培养专家型少年法官及其他有关司法人员 更好地实现少年权益的保护等。4
少年法院在虞犯少年方面的功能体现在“观护”,即审理处置“虞犯”少年案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尤其是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相当犯罪危险倾向的少年,以及因法定年龄而不予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即虞犯少年,他们的恶习较深且形成原因复杂。好比患有较严重复杂疾病的人,并且该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那种如同公安部门的“门诊式”处理以及教育部门的非强制性处理等做法及效果都显得不足。有必要责成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的少年法官,对这些虞犯少年进行带有强制性的“住院式治疗”对症下药 开出系统的“治疗处方”,即通过对其进行科学 系统的社会背景调查 以及依据分析所得的不良行为原因 制定矫治实施方案,采取一些略带强制性的手段,协同教育部门、青少年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社区群众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等,对虞犯少年进行观护,将矫治实施方案予以贯彻并适时调整或变更4。
虞犯少年研究目的
虞犯少年研究目的用一句话概括即:防止虞犯演变成犯罪人。
日本《少年法》设置的“虞犯少年”条款,不是由于该少年发生了违法犯罪之类的行为,而是从立法的价值目标着眼,本着期望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认为其有必要进行性格矫正、以及调整生活环境,将其作为保护处分的对象加以对待,这是从司法程序上进行的特殊保护规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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