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作用力指由于其他个体的真实的、隐含的和想象的存在或行动,而发生在个体(人或动物)身上的在心理状态和主观情感、动机和情绪、认知和信念、价值和行为等方面的任何一种变化。
社会作用力理论拉塔涅的“社会作用力”,是指“其他人的存在或行动对个体产生的任何影响”,更详细一些,即指“由于其他个体的真实的、隐含的和想象的存在或行动,而发生在个体(人或动物)身上的,在心理状态和主观情感、动机和情绪、认知和信念、价值和行为’等的任何一种变化”。社会作用力理论就是有关这种群体或他人影响个体的理论。
三法则拉塔涅在社会作用力理论中提出三个基本法则,并用数学表达式将它们加以定量的描述。
社会作用力I=f (SIN)这一法则是指,当一些社会源(social sources)或称作用源、影响源(sources of impact or influence)作用于一个目标靶个体时,该个体体验到的作用力的量即(I: impact)是这些作用源的强度(S:strenth)、接近性(I:immediacy)和数量(N:number)的乘积的函数(multiplicafive function),即 I(Impact)=f (SIN)。
上述公式中,强度(S)指的是,作用源的显著性(salience)、力量(power)、重要性(importance)或强度(intensity),它常取决于作用源的身份、年龄、社会经济地位或与目标靶的优势关系及其对目标靶未来的影响作用等。接近性(I)是指作用双方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接近程度,或是双方之间有无障碍或(过滤器)之类的东西。数量(N)是指作用源的人数。
心理社会法则或边界作用原则I=sN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