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对GB 2720—81《味精卫生标准》进行修订时,保留了GB 2720—81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而又不妨碍国际通用的内容,在卫生要求中对味精中谷氨酸钠的含量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6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2720—8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内贸易部北京食品酿造研究所、山西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钟冠山、朱荭、孟海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味精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43—1996 味精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味精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谷氨酸钠产品。
卫生要求感官指标具有正常味精的色泽、滋味,不得有异味及夹杂物。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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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感官指标按本标准的卫生要求规定执行。
理化指标按GB/T 5009.43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