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空域的由来
伴随着民用无人机日益广泛的应用,飞行活动日益频繁,应该如何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成为当今航空管理的一个难题。于是,针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管理,中国民航局(CAAC)职能部门于2009 年6月26日下发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以列举方式描述了民用无人机从事各类飞行活动的性质及范围,明确规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这在实质上将民用无人机飞行划入通用航空的范畴。1
2013年11月18日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着眼于我国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现实状况,着重就民用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的相关操控人员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首次对融合空域进行了官方说明,即说明融合空域指无人机与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虽然对“融合空域”进行了定义,但同时作出限制性规定:“有关融合空域部分待空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方可实施。”
从中可看出,关于融合空域这一概念还暂处于“临时性”、“指导性”的探索阶段,需要根据无人机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
对于融合空域内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规定执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下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除外) ;
B.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上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C.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E.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上的遥控飞艇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2
在融合空域申请飞行计划无论在融合空域还是在隔离空域实施飞行都要预先申请,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飞行计划申报应于北京时间前一日15时前向所使用空域的管制单位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并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飞行单位,任务,预计开始飞行与结束时间
驾驶员姓名,代号(呼号)
型别与架数
起飞,降落地和备降地
飞行气象条件
巡航速度,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融合空域未来发展的展望目前来看,由于无人机在融合空域飞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无人机难以进入融合空域。尽管无人机飞行给民航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基于无人机广阔的应用前景,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既要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又要抓住机遇、知难而进,为民用无人机提供一片规范有序的天空,让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独特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