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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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副溶血弧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和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2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22 绿色食品 食用糖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840 绿色食品 虾
NY/T 842 绿色食品 鱼
NY/T 896 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
NY/T 1040 绿色食品 食用盐
NY/T 1053 绿色食品 味精
NY/T 1329 绿色食品 海水贝
SC/T 3015 水产品中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SN/T 1627 进出口食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测定方法液相色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主要原辅料(1)原料
鱼类应符合NY/T 842的规定;虾类应符合NY/T 840的规定;贝类应符合NY/T 1329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2)辅料
食用盐应符合NY/T 104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NY/T 392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NY/T 1040的规定;味精应符合NY/T 。
(3)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试验方法感官检验取至少三个包装的样品,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先检查包装袋有无破损,再目测外观、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鼻嗅气味。
解冻将样品从包装袋袋中取出,装入薄膜袋中浸入室温下流动水池中,不用时轻捏袋子,至袋中无硬块和冰晶时为止,但不要捏坏鱼糜制品的组织。
样品制备(1)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按照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
(2)用于其他指标检验的样品:取400g样品解冻后,使用组织捣碎机打碎。
卫生检验(1)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2)盐分
按SC/T 3011的规定执行。
(3)酸价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4)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5)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7)无机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8)甲基苯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9)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的规定执行。
(10)山梨酸钾及钾盐
按GB/T 5009.29的规定执行。
微生物学检验(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3)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4)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的规定执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的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组批以养殖环境条件相同,同时收获的同种产品或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抽样按NY/T 896的规定执行。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检验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和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主要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偏差较大;
e)更改主要饲料或关键养殖方式;
f)养殖产品正常生产时,每一养殖周期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捕捞产品,在同一区域捕捞的产品至少一次型式检验。
判定规则卫生、微生物学指标均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不进行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格项复查,以复查结果为准。
标志和标签(1)标志
每批产品包装上都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标注办法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
(2)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包装应符合NY/T 658的规定,所用包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运输运输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运输工具在装货前请清洗、消毒,做到洁净、无毒、无异味。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运,严防运输污染。运输过程要求保持产品温度小于或等于-18℃。
贮存产品应在阴凉、通风、卫生的环境中贮存。冷冻鱼糜制品应贮存于温度小于或等于-18℃冷库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