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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M奈顿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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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奈顿”(M’Naghten)规则在美国刑法中的历史沿革可以肯定的是,“M奈顿”规则绝对不是普通法历史当中第一个关于“精神耗弱者”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和其他理论一样,‘M奈顿’规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其仅仅是历史上类似规则的归纳总结或者较为系统的说明而已。‘M奈顿’规则是Rex v.Aronald;16 How.St.Tr.695(1724);Ferrers’Case;19 How.St.Tr.886(1760);Bellingham’s Case(1812)等判例的综合。”[1]还有的学者认为,“后来被称之为‘M奈顿’规则的精神耗弱检验方式可最早追溯到1582年,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的威廉·兰帕德(William Lambard)宣称,如果是天生的精神耗弱之徒在其癫狂之际,抑或根本不可能明辨是非的顽童,所实施的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不可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因为毕竟不能说其具有意志和理解能力。

一、"M奈顿"(M’Naghten)规则在美国刑法中的历史沿革可以肯定的是,"M奈顿"(M’Naghten)规则绝对不是普通法历史当中第一个关于"精神耗弱者"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和其他理论一样,‘M奈顿’(M,Naghten)规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其仅仅是历史上类似规则的归纳总结或者较为系统的说明而已。1

背景:
M奈顿(M'Naghten)刺杀英国总理案。1843年1月20日苏格兰公民M奈顿试图刺杀大不列颠总理大臣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但他误杀了总理大臣的秘书爱德华·德拉蒙德(Edward Drummond)。M奈顿因谋杀而在伦敦中心刑事法院接受审判。后来陪审团基于精神病的理由对M奈顿作了无罪裁定,法院因此作了无罪判决。然而,这一判决激起了英国公众的强烈抗议,并引发了关于精神病辩护有效性的法律和政治争论。
M奈顿规则2(M'Naghten Rules):
英国精神病的法律标准确立于M奈顿(M'Naghten)案。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第一次允许被告人基于精神病学领域的科学证据以确立因精神病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法院对M奈顿的无罪判决不但引发了英国公众、政治家和学者的不满,还招致了维多利亚(Victoria)女王的谴责。维多利亚女王要求上议院召集普通法法官解释并证明无罪判决的正当性。被召集的15个法官中有14人维持了原判决,并且法官们宣布了M奈顿规则,确立了现在称之为刑事责任能力“对—错”检验标准。M奈顿规则的主要内容即:“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应当告诉陪审团成员,每一个人都被推定为精神正常,并且任何人均拥有足够的理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除非相反的证明使他们相信行为人精神不正常。为了确立基于精神病的辩护,必须明确证明在行为实施时被告人受精神病的影响,以至不知道他所为行为的性质,或即使他知道行为的性质,他也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
M奈顿案审判在英国法律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因为它第一次允许被告人依靠“全新领域”的精神病学的科学证据证明自己因为精神疾病而无责任能力。但M奈顿规则出台后也受到了诸多的批评。其中最主要的批评是该规则仅仅关注被告人的意识能力,忽视了行为人的意志能力或自由意志,显得过于狭隘。因为精神病不仅仅或主要不是影响认识或智力机能,而是影响病者的整个个性,包括意志和情感。因此,精神病者通常知道他自己行为的性质,即行为是错误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因精神病还是实施了这一行为。而且有学者还指出:“该规则没有考虑因精神病而意识能力受影响的程度,它只是在被告人完全不知其行为的性质时才作出无罪裁定。”
美国精神病法律标准就是发端于M奈顿案。 在1954年以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除两个州外)均采纳了M奈顿规则 。现在该标准仍是一些法院认定精神病的意识标准。 不过,一些法院从意志方面对该标准进行修改,即为那些明知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屈从于一种不可抵抗的冲动、进而无法阻止自己去犯罪的被告人开脱罪行。2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郭磊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心理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