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排斥原理(也称竞争排除原则)在生态学里指的是,两个物种不能同时,或者是不能长时间地在同一个生态位生存。因为两者之间会展开竞争,导致其中的一方获胜,可以留在原来的生态龛位继续生存。另一方为了继续生存,会改变自己的居住地,或者改变饮食习惯,或者改变自身习性(如改日行性为夜行性,达到时间上和获胜的一方分离),进化适应以延续生命。换言之,两个生态习性相近的物种不能同时占据相同的生态位。相对来说,失败者一方完全灭绝是很少见的。这些改变也是促成了适应辐射:从原始的一般种类演变至多种多样、各自适应于独特生活方式的专门种类的过程。
定义竞争性排斥原理(competitive exclusion Principle)又称高斯原理(Gause’s principle) 或高斯假说(Gause`s hypothesis)。是不同物种在对同一种短缺资源的竞争中,使一个物种在竞争中被排斥或被取代的现象。苏联学者高斯(G.F.Gause) 1934年最早用实验证明:两个相似的物种竞争结果极少能占领相似的生态位,而是以每个种各占有某些特别的食物,并具有优于其竞争者的生活方式互相取代。同或不同种的个体间为争夺相同而短缺的资源出现的生存斗争现象称为竞争。如果资源并不短缺,而在寻找资源过程中,出现一个种损害另一个种的现象称为 .‘相互干扰”(interferenee)。竞争分为种内竞争和种间竞争(interaspeclfic competition)。具有很相似的环境要求的两个物种大都不能长期共存,迟早会导致竞争力稍差的物种部分灭亡或被取代。1
提出Gause(高斯)以原生动物双小核草履虫和大草履虫为竞争对手,观察这两个在分类和生态习性上都很接近的物种的竞争结果。当分别在酵母介质中培养时,双小核草履虫比大草履虫增长快。当把两种草履虫加入到同一培养容器中时,双小核草履虫占有优势,最后大草履虫死亡、消失。
Gause以草履虫为竞争实验为基础提供了高斯假说,后人将其发展为竞争排斥原理(principle of competitive exclusion)。其内容如下:在一个稳定的环境内,两个以上受资源限制的,但具有相同资源利用方式的物种,不能长期共存在一起,也即完全的竞争者不能共存。2
争论竞争排斥原理提出后在生态学界引起了激烈争论,不同生态学家持完全不同的观点,如,Hutchinson和Deevey (1949) 认为它是“理论生态学最重要的发展”,而Cole (1960) 则认为它是“陈腐的格言”。Cause (1934) 采纳了Elton (1927) 的生态位概念,在其草履虫试验的基础上,发展了竞争排斥法则,即Cause原理。他认为生态位是特定物种在生物群落中所占据的位置,即其生境、食物和生活方式等。他的试验支持竞争排斥原理。另外如Debach (1978) 的黄蚧壳虫试验也支持该原理;在野外,经常可以看到近缘的物种生活在同一环境中,这似乎与生态位相同的二个物种不能共存的理论不一致,因此,野外工作者对竞争排斥原理的争议比较大,Ross和Mclure (1957, 1974) 的斑叶蝉的相关试验都驳斥了该原理。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竞争排斥原理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是说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成立。3
作用竞争排斥原理的成熟和完善对整个生态学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每一个生态学工作者都要力争为之发展贡献力量, 更好的促进生态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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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国 - 副教授 -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