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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有一小撮人不能服从多数?

壹读 2017-04-05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头脑实验:

  三年二班的50个小朋友,要决定在明天的校运动会入场式穿什么颜色的T恤。其中40个人支持穿红色,10个人支持穿蓝色,于是全班同学举手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了明天所有同学都要穿红T恤。

  一切都是那么顺理成章。

  现在,我们把这个实验的设定稍微改一下:三年二班的50个小朋友在开运动会,其中40个人穿了红色的T恤,另10个人穿了蓝色,于是全班同学举手投票,以40-10的票数,决定取消那10个穿蓝色的同学参加运动会的资格。

  气氛似乎有点变了。

  但是三年二班的小朋友们并不满足。他们又通过集体投票,以40票赞成、10票反对的结果,决定将穿蓝衣裳的同学驱逐出他们的班级。甚至于,他们还将用40票的绝对多数,给穿蓝衣裳的10个人判死刑。

  打住!不要再说下去了!

  所以少数服从多数,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猛挥铁锤打破砂锅的壹读君|何满子

  直觉易懂,道理难说

  凭感觉来说,有一些事,少数服从多数是合理的,但是有一些就令人难以接受。聚餐去哪家饭店、选谁当代表、宿舍要不要安空调乃至于小区是否更换物业公司,这些问题由投票决定,似乎是理所应当的“公理”。不论赢的还是输的一方,都不会对“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产生质疑。

  可是白人社会剥夺黑人的投票权,穆斯林国家乱石砸死同性恋,乃至于谁不听话就把谁清出班级、团体、社会,怎么听着怎么觉得不对头。

  国会投票罢免总统,和三年二班把蓝衣裳的同学清出班级,这些情感上令人感觉截然不同的正义与非正义,理论上到底有甚么区别?

底线!万事皆有底线

  简而言之,少数服从多数的底线,是不能侵犯少数人的个人自由。 每个人有选择的自由,不管是职业、宗教、言论还是生活方式,而一个社会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所做出的民主决定,即使只有一个人反对,也不能剥夺那个人选择的自由。

  99%的教徒不能强迫1%的人皈依宗教,99%的邻居不能强迫另1%搬家,甚至都不能令他闭嘴……

  可是,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向所有公民强制征税,三年二班的同学们可以决定运动会的整齐着装,又是什么道理?

  因为个人自由同样有底线。中学老师告诉我们说:每个人行使自己个人自由的限度,在于不能妨碍他人的权益。可是当两个人、或者个人和集体的权利相互重叠时,又该怎么算?

  有一个理论或许可以帮我们的忙:我们每个人,在加入一个团体、组织、社会时,都相当于同这个团体的其他成员共同签订了一份「契约」。这份契约要求个人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来换取这个团体对自己其他自由和权益的保护。

  我们遵守交通规则,放弃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的自由,但换取了通行的安全和交警的协助;

  我们执行商业契约,放弃了信口雌黄的自由,但换取了对等的承诺;

  因为有这份「契约」,国家和政府获取了权力,来管理学校、商业和几乎所有社会活动,而相应地,国家对所有公民给予法律的保护,并且具有执行法律的能力。个人虽然放弃掉了自己的“绝对自由”,但是换取了和平、稳定和其他个人自由的保护,大大降低了被杀、被骗、被吃、被抢的风险,总体上获得了更好的人生,所以心甘情愿地加入「契约」。

  “(在无政府的完全自然的状态下)因为收获和财富没有保障,将没有人投资,没有人耕种,没有人建设任何东西;人们心中只有对于突然而残忍的死亡的恐惧,生命将无比孤独、贫穷、残酷又短暂。”

  ——托马斯·霍布斯

  一份「契约」可以保护少数派的个人自由和尊严。可是另一个问题又来了:这份「契约」又是谁定的呢?难道还不是一个社会中,少数服从多数定下来的?

  论契约的制定

  举一个体育比赛的例子:篮球、足球或者任何一项竞技运动,比赛规则由谁来定?

  由一群、呃……高高在上,每天开会研究规则制定的人。

  这些人,可能是国际协会、奥组委,也可能是某个国家单位或者大财团,但唯独不能是参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制定规则的人不能参与比赛本身,才能制定出最为公正公平的比赛规则,这是常识。

  很遗憾地,在我们社会规则的制定中,没有这样一群高高在上、只定规则不参与游戏的人。在民主生活的每时每刻里,每个人都是运动员、裁判员,同时还是规则制定者。

  那这规则还怎么定?难道要靠多数人的善良来保护少数人的自由?

  历史上,不乏有一群聪明绝顶、忧国忧民的“圣主明君”,他们深谋远略却又毫不自私,他们在制定规则时秉持着公正和公义,甚至用宪法制约了自己(当权者们)的权力,传说中最伟大的“一群”,譬如南非的曼德拉和美国的开国国父们,大约就是这类人。

  可是要让每一个时代的每一个社会的公正太平都仰仗他们的圣主明君,实在很不靠谱。那么如果通过民主方式来制定游戏总规则,到底有没有可能呢?

  答案是有的。但是有一个前提:这个总规则的制定,要和所有的具体决定分开。也就是说,总规则只决定做决定的规则,但是不对具体事务做具体的决定。先制定了总规则,其余的具体决定,都要受制于率先定好的总规则。

  这样一来,所有的民众在制定总规则时,就有了保护少数派基本权利的理由: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

  而且很有可能地,每个人都会在某些事情上站在多数派一边,在另外一些时候站在少数派一边。当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有可能在某天成为少数派的时候,被压迫、被不公正对待的恐惧,就会迫使他们将“保护少数派”写进契约。

  譬如宪法中不会具体说什么罪要判什么刑,但是规定所有人都要被同一套刑法体系束缚;

  又譬如宪法中不会决定谁当总统谁是大法官,但是约束了这些官职的职能和权力;

  再譬如宪法中还会规定,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侵犯,除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这些看似笼统无用的规则,正是因为笼统、因为含糊,反而能在一代一代的社会发展中屹立不倒。这种贯穿年代的“长期民主”,相对于屡屡发生民粹倾向、暴力倾向的“短期民主”,其实是现代共和国制度最宝贵的财富。而反观许多新生的民主国家,虽然一开始兴致勃勃地学习拷贝着民主制度,但总是一不小心就走上大军阀专政的道路,随之国家动荡、草菅人命,究其核心,便是只学到了少数服从多数,却没学到把“总规则”(宪法)的制定和一般事务决定分开来。

  总规则的制定,需要参与的民众蒙上一层“无知的面纱”。因为不知道自己是多数还是少数,受欢迎还是不受欢迎,幸运还是倒霉,民众反而会做出最理智、最公正并且经得起时代变迁的决定。

  这层“无知的面纱”,分隔了民众的“规则制定者”身份和“运动员”身份,用同一批人,把制定规则和决定具体事务分离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于是才得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参考资料:

  Hobbs T. (1651), Leviathan,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Mill J.S. (1859), On Liberty,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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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ji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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